杨勤慧律师
杨勤慧律师
贵州-遵义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邱某危险驾驶罪

发布者:杨勤慧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

辩护人李世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勤慧,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诉讼记录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汇检刑诉(2014)第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世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2日0时10分,被告人邱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H852A8号的别克牌小轿车由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沿香港路往上海路、宁波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香港路松庄小区方向入路口路段时,与对向由黄某某驾驶的贵CU1545号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邱某某冒用邱某甲名字的机动车驾驶证接受事故处理。后经遵义市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所法医毒化检验,被告人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39mg/100ml。被告人邱某某于2014年9月3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2014年3月22日,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邱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同年5月5日,邱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黄某某的经济损失,黄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邱某某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同年9月30日,邱某某在山东省嘉祥县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辩解、刑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化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及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辩护人李世军提出被告人邱某某具备驾驶技能,家庭困难,平时表现好,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邱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其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李世军提出的从轻处罚邱某某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25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杨勤慧律师系贵州同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丰富刑事辩护、民事案件代理工作经验。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同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知识产权